万顺新材(30005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募集资金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0] 资金使用限制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0]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4] 资金使用公告与审议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需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11]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至迟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3]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6]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1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资金使用差异处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0] 审计与整改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21]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22] 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