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30094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4] - 公司及商业银行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等[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资金达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6]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8] 募集资金使用披露 - 投资项目年度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7]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相关情况[18] - 使用闲置资金临时补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等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包括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24] 募集资金监督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28] 违规处理 - 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给予处分,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