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688036) -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传音控股传音控股(SH:688036)2025-11-12 09:32

资金协议与期限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6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12个月[14]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5] 资金使用与变更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论证[9]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17]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审议通过[17][20]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 公司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相关审议[21]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审议后需公告七项内容[22]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相关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3]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审议后需公告八项内容[26] 信息披露与核查 - 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5]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27]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27][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责任与办法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31] -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