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603515) -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SH:603515)2025-11-11 10:0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6] 专户协议与管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内部审计与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13]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15]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7] 专户数量与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闲置资金补充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24]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5]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3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与年报一并披露[35]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32]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30] 办法执行与解释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43] - 办法与日后颁布文件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批准[43]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