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0]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终止情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8]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按规定处理[17] 资金置换时间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进行,自筹资金支付后置换需在六个月内实施[18]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现金管理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产品[21]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9] 大额资金审议 - 募集资金高于1000万元的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项目经营方式 - 拟变更募投项目为合资经营方式,公司应控股[19] 用途变更审议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26] 专项审核鉴证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在年度报告披露鉴证结论[31] 现场检查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2] 独立董事聘请 - 独立董事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3] 人员责任规范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34] 违规处理措施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公司视情节给予处分,造成损失追究法律责任[34] - 公司董事会违反规定,审计委员会责成改正,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董事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时提请罢免[34]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董事会责成改正,造成损失相关人员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时罢免职务[34]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批准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其他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告[36] 制度生效修改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8] 制度解释主体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9]
容大感光(30057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