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002936)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11-10 11:01

合并与担保 - 公司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合并事项无需股东会决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7]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应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5]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审计委员会同意则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15]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提案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8]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公告;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21] -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1]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股东参会与表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25] -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等相关信息[27] - 会议登记册应载明参加人员的姓名、股份数额等事项,会议登记在主持人宣布相关信息前终止[27]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管列席会议的,应列席并接受质询;董事长等应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问题[27][28] - 登记发言的股东人数一般以十人为限,超过则抽签决定[41] - 股东买入本行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5] -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达或超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股东会表决权受限[36]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7]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本行支付价款不超本行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合并事项,不以特别决议通过[39] - 本行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39] 董事选举 -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39] - 累积投票制下,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39] -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41]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增补[41]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未达到本行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41] 其他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9]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行章程的股东会决议,但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50]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分类表决[52] - 发行优先股等特定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2] - 发行优先股相关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3] - 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情形包括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多种情况[54]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5] - 议事规则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股东为普通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57] - 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及修订,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7] -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生效后颁布、修改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等规定为准[57] - 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