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基本信息 - 接纳日期不得迟于要约日期后十四日[6] - 采纳日期为二零二五年[●]月[●]日[6] - 购股权期间不得超过自开始日期起计十年[8] - 股份面值为每股0.1港元[10] - 本计划期限自采纳日期起至采纳日期满十周年之日止[10] 计划审批与实施 - 本计划须待股东在特别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股份上市买卖后作实[13] - 董事会有权在计划期间向合资格参与者授出购股[15] 购股限制与规定 - 直至要约日期的任何12个月期间,授出购股权涉及股份数超已发行股份数目1%(不包括库存股份)有相关规定[15] - 购股权利归属期限自要约获接纳之日起计不少于十二个月(例外情况除外)[17] - 若超规定限制授出购股,公司需发通函并获股东大会批准[17] - 不得授出购股权的期间涵盖业绩公告限期及延迟刊发期间[19] - 公司知悉内幕消息后至公布前,董事会不得授予购股,且在特定日期前30天内不得授出[21] - 公司刊财务业绩当日及特定期间,不得向董事授出购股[21] 购股行使与失效 - 行使购股时,除悉数以行使尚未行使购股外,获行使购股涉及股份数须为一手交易股数或其完整倍数,通知须附带全额股款,公司应在30日内配股份并发出股票[29][32] - 承授人因行为不端等终止资格,所有未行使购股于停止当日失效;因身故等终止,可在3个月内行使部分未行使购股[32] - 提出全面要约且获宣布无条件,承授人可在14天内行使未行使购股[33] - 公司重组或合并,承授人可在法院指示召开股东大会日期前行使购股,生效后未行使购股失效[33] - 公司拟召开股东大会考虑自愿清盘时,承授人有权在不迟于大会前两个营业日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34] - 购股权将在多个期限(以最早者为准)自动失效,董事可酌情决定部分购股权不失效[35] 计划限额 - 根据本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涉及的最大股份数不超采纳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39] - 公司刊发达相关要求后,计划限额可更新至新批准日期已发行股份的10%[39] - 自上次更新获股东批准之日(或计划获采纳之日)起计3年内,更新计划限额有相关投票及规则规定[40] - 3年后,上述3年内的规定不再适用[40] 其他规定 - 公司资本结构改变时,计划限额须按独立财务顾问核证的方式调整[40] - 因行使购股权而将予配发的股份在登记持有人前无表决权、股息权等权利[34] - 购股 权归属受相关条件限制,仅部分时间受雇或服务不会按比例归属购股 权[34] - 公司进行资本重组时将对未行使购股权涉及股份数目、行使价和计划涉及股份数目作相应变动[43] - 调整需经独立财务顾问书面确认符合上市规则规定,行使价不得低于股份面值[44] - 董事会须从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中拨出充足股份满足行使未行使购股权要求[45] - 与计划有关争议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其决定具约束力[46] - 计划更改须经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相关人士须放弃投票,修订不得对已授购股权不利[48] - 特定情况需获相关数目承授人书面同意或特别决议案批准,或获相应批准[48][50] - 公司可终止计划,终止前已授购股权限可继续行使,详情须在新计划通函披露[50][51] - 注销已授但未行使购股权须经承授人书面批准,有例外情况[52] - 公司须在年报、中期报告、企业管治报告及公布中披露计划详情、重要事项摘要及购股期权详情[53] - 公司承担设立及管理计划的费用[54] - 公司与承授人间的通知等通讯须书面发出,可邮寄或专人递送[55] - 公司发出的通知若邮寄,投递后48小时视为送达,专人递送交付时视为送达[55] - 承授人发出的通知公司接获时视为送达[55] - 承授人有责任获得授出或行使购股期权所需政府或官方同意[55] - 计划受香港法例规管[56] - 计划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按计划条文和上市规则管理并可制定规则[57] - 身为董事会成员的承授人可就计划相关决议案投票并保留利益[57] - 购股期权行使及股份发行须遵守适用法律等规定[57]
光启科学(00439) - 购股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