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0022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新里程新里程(SZ:002219)2025-11-10 10:4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8]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7] -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7] 股东会审议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事项[3] 授权事项 -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3]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1]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反馈,同意的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通知[7][8] 投票与登记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会议相关 - 公司应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会[15]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0]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2]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2] 董事选举 - 除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书面提名董事候选人[25] - 公司选举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5]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其他规定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8] -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28]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3] - 本规则由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会[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