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佳电股份佳电股份(SZ:000922)2025-11-10 10:3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任召集人[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6] - 受处罚或谴责的候选人不得被提名[10]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3]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3]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履职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事项有独立聘请中介等[17]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6] - 发表独立意见应明确包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内容[24] 公司保障与支持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等[28] - 为履职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9]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9]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9] - 履职遇阻碍可报告,涉及应披露信息可申请或报告[29][30]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0] - 给予适应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披露[30]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1]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3]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的股东[33] 补选与解聘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停止履职或辞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4]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