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需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9]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9] - 最近36个月内不得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9] - 会计专业人士有经济管理高级职称需会计等岗位5年以上全职经验[10]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4]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4] - 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披露原因及关注事项[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 - 对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应含基本情况等并签字确认及时报董事会[21] - 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可提异议,公司及时披露[1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4] 专门委员会规定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提名委员会提建议未采纳需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3]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相关制度[23] 资料与费用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8]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公司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信息[28]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30]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持股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股东[33]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非董事、高管股东[33] 制度施行与解释 - 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施行,修改亦同[33] - 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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