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1]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公司应60日内完成补选[12][1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3]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18]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等委员会成员中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特定情况可开临时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董事会对提名等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2]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7] - 公司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职[29] - 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30]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1]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31]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卡莱特(30139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