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数据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9317359股,占公司总股本3.1389%[2][19]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10日[2][18]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2000000股,发行24000000股后总股本为96000000股[3] - 首次公开发行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72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3] - 首次公开发行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3] - 2023年5月23日转增股本43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39200000股[4] - 2023年11月10日新增股份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39200000股增加至141288000股[5] - 2024年5月29日转增股本635796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04867600股[5] - 2024年12月21日回购注销153120股,公司总股本由204867600股减少至204714480股[6]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为29683599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比51.9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比48.09%[7] - 有限售条件股份变动前数量为142751144股,占比48.09%,变动后数量为133433785股,占比44.95%[23] - 无限售条件股份变动前数量为154084852股,占比51.91%,变动后数量为163402211股,占比55.05%[23] - 首发前限售股变动前数量为140133532股,占比47.21%,变动后数量为130816173股,占比44.07%[23] - 股权激励限售股数量为2604997股,占比0.88%;高管锁定股数量为12615股,占比0.00%[23] 股东持股 - 董事范理南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316041股,持股比例24.218751%[19] - 董事陈发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316700股,持股比例33.333333%[20] 股东承诺 - 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管理、不回购股份,已履行完毕[9] -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2023年5月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5.32元/股,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9][10] - 范理南女士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至2026年4月30日[9] - 范理南女士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9] - 范理南女士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9] - 若未履行承诺获得收入,应在20个工作日内汇入公司指定账户[9] - 董事陈发忠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管理、不回购股份,已履行完毕[9] - 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减持前需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正常履行中[9] - 范理南女士减持前需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正常履行中[9] - 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期为36个月,陈发忠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期延长至2026年4月30日[10] - 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承诺避免同业竞争,若违反所得收入归发行人,赔偿损失,发行人可扣分红、限制股份转让[10] - 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承诺函自签署生效,在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及后六个月内有效[10]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范理南承诺本人及关联方不从事同业竞争活动[11] - 若发行人拓展业务,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及关联方不与其拓展后业务竞争[10] - 若发行人拓展业务,范理南及关联方不与其拓展后业务竞争[11] - 深圳市点通投资管理中心及关联方与发行人业务竞争时按停止生产、经营,纳入或转让业务方式退出[10] - 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竞争时将按四种方式退出竞争[13] - 本人违反竞争承诺所得收入归发行人,造成损失需赔偿[13] - 本人违反承诺发行人可扣留现金分红,未履行承诺股份不得转让[13] - 承诺函自签署日起,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后六个月内有效[13] - 企业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时按规定进行[13] - 企业违反关联交易承诺以分红作担保,未履行承诺股份不得转让[13] - 企业承诺函在作为发行人5%以上股东期间及后六个月内有效[13] - 本人将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促使提名董事尽责[13] - 实际控制人承诺函有效期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其后6个月内[14]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有效期为任职期间至离职后6个月内[15] - 企业若未履行承诺,应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以现金分红执行承诺或赔偿损失,补偿投资者直接损失,延长股份锁定期,不收取红利或红股,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损失[15] - 个人若未履行承诺,应公开说明原因并道歉,以现金分红执行承诺或赔偿损失,补偿投资者直接损失,延长股份锁定期,不收取红利或红股[15] - 企业因不可抗力未履行承诺,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公开说明情况并致歉[15] - 实际控制人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时按公平原则进行,遵守相关制度,不转移资产利润,承担赔偿责任[14] - 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及以后年度分红为承诺担保,未履行承诺前股份不得转让[14] - 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若损害利益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14] - 企业严格履行发行上市公开承诺事项[15] - 个人严格履行发行上市公开承诺事项[15]
好上好(001298)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