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2] - 临时股东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如董事人数不足六名等情形[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须审议[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审议[10]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议[1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审议[13]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1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21] - 独立董事经半数以上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21]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2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五日内发出通知[22]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五日内发出通知[23]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会[23] 股东会通知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8]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8]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至少提前二十一日发出通知[29] -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发出通知[29]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7]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9] -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代理人信息等内容[37]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在会议召开或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指定地方[38] - 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格式应让股东自由选择投票指示[39] - 表决前委托人有特定情况,只要公司会前未收到书面通知,代理人表决仍有效[39]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39] -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股东名册验证股东资格并登记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宣布相关信息前登记终止[40]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其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40] -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期限、提案等内容[24]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47]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1]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股份,超出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0]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50] - 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43]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致股东大会无法进行,经出席有表决权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可推举新主持人[43] -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按规定推选主持人[41]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42]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5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部分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4]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违规投票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 - 除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非董事和高管订立管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合同[55]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公告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56][57]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审议时不能修改提案[5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股东会记名投票表决[57][58] - 股东会表决前推选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当场公布结果[58]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60]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所持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名额数相等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投票[60][61] - 公司需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注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内容[63] - 提案未通过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63]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63]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3]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65]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及时处理[66] - 股东大会通知对H股股东专人或邮寄送出,也可按规定电子方式发出,内资股股东以公告方式发出[68] - 公告应在公司内资股上市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69] -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相关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有关规定为准[71] -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并解释,修订需董事会提出意见稿经股东大会批准[72]
中集集团(02039)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