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601607) -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权计算 -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3] - 新一轮选举投票时,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权股份数[7] 表决权分配 - 股东可将表决权股份数平均分配、集中给一人或部分给多人[4] - 股东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4] 投票有效性 - 集中行使表决权股份数多于总数全部投票无效,少于则投票有效,差额视为放弃[5] 董事当选规则 - 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获表决权股份数超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当选[5] - 差额选举时,获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数的候选人超应选人数,按得票排序,多者当选,票数相等且超应选人数则视为未当选[6]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达标下次股东会补选[7] 其他 - 有表决权股东选举董事前,应发放实施细则或相关说明[7] - 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