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公告[6][7] -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6] 协议终止与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论证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0]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13]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4][15]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报告[19]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1] 项目变更与审批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6] - 变更投向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18] 报告出具与提交 - 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22] - 核查报告应包含八项内容[22] - 董事会在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2] 问题处理与责任 - 保荐机构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上交所[22] - 违规使用致损失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3] 办法实施与解释 - 办法自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同[25] -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25]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
上海医药(601607) -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