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奇(30158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佳力奇佳力奇(SZ:301586)2025-11-05 12:46

累积投票制定义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所持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2] 适用范围与通知要求 - 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拟选举时董事会应在通知中表明采用[2][3] 票数计算规则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选举董事人数,多轮选举时重新计算[4] 选举投票规则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表决票只能投向相应候选人[4]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1/2,多者当选[7] 再次选举情况 -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7] 细则生效与解释 - 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