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1]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9]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9] 资金使用限制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1]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3]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8] 协议与用途变更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或财务顾问同意[10] 现金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14] 节余资金使用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审议,年报披露[18] - 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8]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0]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1] 审核与披露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1] - 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其他相关信息以临时报告公告[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6]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26]
佳力奇(30158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