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科技(301255)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通力科技通力科技(SZ:301255)2025-11-05 11:01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5][6][9] 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董事会审议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审议披露[16]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16] 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交易计算与程序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类标的不同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审议程序[18]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9]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9] - 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9]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表决,决议须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半数通过[28] -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28] 交易实施与变更 - 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经理按决定组织实施[30] - 经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经理按决定组织实施[30] -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变更主要内容,需原批准机构同意[30] 制度生效与范围 - 本制度“以上”“达到”“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