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于2025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1]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8]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半年度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13] - 满足特定条件可免于披露业绩预告[13] - 利润总额等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相关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需业绩预告[13] - 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净利润变化大应及时更正[14] 报告审核与发布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 依法披露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6] 重大交易披露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净额、成交金额、产生利润、标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满足一定比例和金额需披露[20][21] - 日常交易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合同金额满足一定比例和金额需披露[22] 重大事件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多种情况属重大事件[27][28] 人员职责 -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常设机构[33] -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4]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首要责任人[42] -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编制与披露[43] 子公司管理 - 各子公司在制度实施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35]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56] 其他规定 -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34]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及时报告公司和董事会秘书[34] -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38] - 董事等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7]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告知委托人情况[47]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46] - 董事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控制知情范围,不得内幕交易[48] -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文件按流程报告通报[49][50] - 董事会秘书统筹投资者关系工作,回复限于公开信息[51] -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建立重大事件沟通机制[52] -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不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53] - 公司监测媒体报道,对重大传闻调查核实并澄清披露[54] - 控股子公司每月提交月度财务等报告,及时报告重大临时事件[57][58] - 公司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信息[58] - 公司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控制信息知情范围[60] - 公司及时登记、制作及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件进程备忘录[62] - 信息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立即披露信息[62]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检查制度并更正[62] - 部门或子公司未报告事项致信息披露问题处分责任人[62] - 未经董事会批准披露信息追究当事人责任[62] - 顾问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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