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2个交易日内备案公告[5][7] - 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6] 募投项目 - 搁置超1年、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审批,2个交易日内公告[17][18] - 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地点无需股东会审议[17] 资金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2025年6月15日前超募资金每12个月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不超总额30%[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个交易日内公告[14] - 超募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等并披露信息[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应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监督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2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1] 其他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要求,用于主营业务和科技创新领域[9][10] - 不得有开展委托理财等行为[10] - 违反制度相关人员会受处罚,可要求赔偿损失[2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5] - 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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