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募集资金使用期限与置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终止需一个月内重签[7][9]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5]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时,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5]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7] 募集资金存放与用途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募集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15] - 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后公告相关内容,出现重大风险要披露提示公告[18]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与事项审议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四种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改变,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0] - 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有资金等七项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21]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部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三项要求[25] 超募资金与节余资金使用 - 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等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31]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达或超10%还需股东会审议[2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7] 募投项目延期与差异处理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董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2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1] 资产转移与核查报告 - 以发行证券买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前办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4] 鉴证结论与违规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开展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或重大违规风险,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4] 办法生效与废止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8月)废止[36] 内部管理与报告 - 财务管理归口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归口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高新发展(000628) -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