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百集团(000417)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 与关联方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7]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不超投资额度[17] - 年报和半年报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19] - 连续12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累计达披露标准需披露[30]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相关表决规定[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规定[25] 信息报送与核查 - 特定人员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7] - 审计法务中心至少每半年核查关联交易和资金往来并报告[27] 豁免情况 - 部分关联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1] 制度相关 - 制度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4] - 制度制定时间为二〇二五年十月[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审议通过后生效[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