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5]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7] -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及新项目情况等内容[30] -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投资金额等内容[31]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或支付人员薪酬等,募集资金到位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6][18]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同意并及时披露信息[21][22]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信息[20] 超募与节余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并经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履行特定程序,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等发表意见[23]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4] -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结果[38] 其他规定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9]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执行,与日后规定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39]
华兴源创(688001) - 华兴源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