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8] 报告内容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 - 年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9] -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9]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2]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2] 重大事件披露 - 发生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公司应立即披露[14]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15]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21]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应及时披露现状和风险因素[18] - 控股和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18] - 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时应披露权益变动[19]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2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 - 董事和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21] 股东信息告知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股份等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26] -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9] - 通过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情况[40] 信息披露流程 - 信息披露前需部室或子公司负责人核对、董事会审议或董秘审核[31] - 董事长、总经理、董秘等经授权可代表公司披露信息[31] - 重大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提供资料给董秘[33] - 部室、子公司涉及信披事项应提前通知董秘并提供资料[33] - 部室、子公司需按要求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33] 信息更正与保密 - 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补充、澄清[34] - 信息披露前义务人和知情人需保密并登记[3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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