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棉股份(000523) - 红棉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版)
红棉股份红棉股份(SZ:000523)2025-10-30 08:25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9]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可使用[21]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可豁免部分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23] 募集资金使用与置换 - 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相关项目[13] - 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募集资金置换[1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与信息披露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0]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4] 资金管理与核查 - 公司将暂时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披露信息[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1]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1] - 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 其他事项 - 制度于2025年10月29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 - 2025年10月30日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相关内容[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2024年8月27日发布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废止[31]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