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编制与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信息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13] - 涉及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公司应披露权益变动[15] 报告审核与审议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8] -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8]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9]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0]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董高知悉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披露义务[14] - 控股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15] 制度与流程 -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备案[17]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理等高管起草,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秘披露[18] - 重大事件发生董高报告,董事长督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披露[19] 相关人员责任与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股份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应告知公司[21] - 公司董高、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22] - 公司董高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部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27] 机构相关 - 公司应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执业相关资料[23]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决议后通知,并在股东会表决时允许其陈述意见[24] -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有效质量控制等机制[24] - 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有效质量控制等机制并形成合理评估结论[24]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将给予内部处分并可要求赔偿[27] - 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致他人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移交司法[27]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27] 制度执行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29]
浪莎股份(600137) - 浪莎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