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603121) - 华培动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华培动力华培动力(SH:603121)2025-10-29 13:4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4]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4] 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2]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人等[14] 现金管理与审议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4]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方可使用[20]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用于其他募投项目可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22] 报告编制与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2] 情况汇报 - 需汇报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超募资金使用等情况[34] 适用范围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5] 办法说明 - 本办法中“以上”“达到”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5]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35]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5] - 本办法相关规定与日后颁布法律法规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35]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