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规定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公司选聘方式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单一选聘等[6] -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8] 费用与期限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需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相关情况[9]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1] 改聘规则 - 当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时,公司应改聘[14] - 除规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5] -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特殊情况处理 - 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15]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要了解情况、调查质量、评价双方并发表意见,同意后按程序选择拟聘任事务所[15] -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应通知前任事务所,前任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16]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终止业务,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要了解原因并书面报告董事会[16]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关注,如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等[19]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应报告董事会并按规定处理,如通报批评、解聘事务所等[19] - 情节严重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19]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23]
上海新阳(30023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