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00249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通鼎互联通鼎互联(SZ:002491)2025-10-29 12:42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审议事项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资助可豁免[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形,除董事会审议外还需股东会审议[9]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4][16]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0]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20] 投票与决议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3]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以上通过[35] 其他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31]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等情况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6]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将在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40] - 公司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批准,超权限报股东会审议[42] -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