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300438)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鹏辉能源鹏辉能源(SZ:300438)2025-10-29 12:42

信息披露制度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2] - 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 - 披露信息应内容完整、格式合规,在规定期限内披露[6] - 信息披露方式分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8] - 披露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有合理勾稽关系[9] 披露时间与义务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5] - 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10]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10]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5] 重大事件定义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重大事件[2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2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属于重大事件[23] 利润分配与审计 - 公司利润分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按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确定分配比例[20]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8][19]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按规定向深交所提交相关文件[19] 其他规定 - 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可豁免或暂缓披露[11] - 不得通过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12]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13] - 前期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应及时披露并更正[20] -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未完成整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规定停牌与复牌[2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9] - 特定对象包括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等[34]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等应立即披露[40] - 涉及收购、合并等使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25] - 证券异常交易,公司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45] -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7] - 董事等知悉重大事件应报告董事长并告知董秘[28]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说明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0] -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按深交所有关规定处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