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9] - 重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9] - 重大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9]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财务相关审议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符合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8]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1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通知变更需征得其同意[1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9]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后者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22]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候选人[46] 通知与时间规定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计算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2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该情形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2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0] 表决与决议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5]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9]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4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2]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43] 其他规定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47]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47]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47]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48]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51] - 未被通知股东自知道决议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51] - 撤销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则消灭[51]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组织贯彻并责成高管实施[54] - 决议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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