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0]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执行[13]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3] - 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可用自筹资金支付并在六个月内置换[15] 专户与协议 -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专户由董事会批准设立[5][6]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用途规定 - 公司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用途[10]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0]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5][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8]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7] 内部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25]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三个要求[23] 用途改变规定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及相应规定[21] 外部核查与报告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8] 鉴证结论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8] 违规督促与责任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等情况,应督促整改并报告[28]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有关规定执行[30][31]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1] - 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1]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1]
帝欧水华(00279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