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002082)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报告义务人 - 董事、高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关联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报告事项 - 诉讼涉案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10%以上需报告[7] - 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累计涉案达标准需报告[7] - 董事、高管无法履职或被调查超3个月需报告[9] - 5%以上股份股东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应立即报告[12]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及时报告并持续报进程[12] -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应及时报告[12] - 关联交易合同签署前需及时报告[7] - 第3、4项重大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需报告[6] - 其余重大交易达董事会审批标准需报告[6] - 统计12个月内同类重大交易累积额,达标准应报告[6] 报告制度 - 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19] - 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汇总负责人[19] -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19] -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指定联络人并报证券部备案[19] -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董事会秘书[19] 保密要求 - 公司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应保密,不得内幕交易[20] - 内部大型重要会议报告应限定传达范围并保密[22] - 各部门与中介机构合作时不得泄露无关内幕信息[22] 信息披露 - 公司在网站及媒体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23] - 向政府部门报送含未披露信息材料应先通知董事会秘书[24] 责任追究 - 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