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5] 募投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8]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11]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2] 协议签订与备案公告 - 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要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需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节余资金使用规则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于年报披露[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方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方可使用[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监督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2][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报时提交上交所[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3]
镇洋发展(603213) -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