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柏新材(30155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惠柏新材惠柏新材(SZ:301555)2025-10-29 10:23

财务资助期限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5]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6]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6] 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 - 公司不得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 - 公司不得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3] 资助成本与条件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成本应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5]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9] 逾期处理 -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12] 制度执行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15]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1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18] 其他 - 文档提及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