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1] 独立董事辞职与补选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拟辞职者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1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审计委员会规定 - 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7]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8]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1] - 原则上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21] - 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21] - 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2] 公司协助与保障 - 指定董秘办、董事会秘书等协助履职[24]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4]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和信息[25] 公司配合与费用承担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5]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5] - 相关人员配合行使职权[2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6] 独立董事津贴 - 给予相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力聚热能(60339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