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光电(68801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新光光电新光光电(SH:688011)2025-10-29 10:2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4] 独立董事任期与选举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评估,与年报同时披露[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6]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0]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8][12]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16] 独立董事补选与津贴 - 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8][11][16]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2] 其他规定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资料[20] - 公司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0] - 股东或董事冲突影响经营时,独立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17] - 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施行,修改也需股东会批准[24] - 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与法规抵触按新规定执行并修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