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1]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4] 协议相关规定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7] 募投项目规定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0] - 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可免审议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可免审议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管理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3] 监督检查规定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随年报披露[24]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24] 违规责任规定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4]
力聚热能(6033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5年10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