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六类人员和机构[3]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属于信息披露适用对象[3] 信息披露内容 - 公司应披露业务、技术、财务等重大信息[8] - 公司应对业绩波动等相关事项针对性信息披露[8] - 公司应充分披露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8]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公告文稿应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10] 信息披露渠道 -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13]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实施[14]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14]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14]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前3个月、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26]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及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时间[26] -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因故变更需提前5个交易日申请[27] 特殊情况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1] - 公司董事、高管等应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2] 财务信息审核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7] 信息传递责任 -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21] 资料提供 - 公司应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执业相关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22] 制度自查 - 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自查,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18] 停牌期限 -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等情况,股票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29]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业绩预告,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属情形之一[30] 业绩快报 -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31] 差异更正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32] 重大事件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属重大事件[3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重大事件[35] 重大事件披露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披露[36]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7] 异常交易披露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38] 差错虚假记载披露 -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应按规定及时披露[29] 保密责任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44] 报告编制审核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多部门分工、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40] - 临时报告编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审核涉及董事长、总经理等[40][41] 重大事件通报 - 重大事件发生时董事等应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敦促披露[40] 保密协议 -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45] 特定对象管理 - 特定对象到公司参观应合理安排,避免其获取未公开信息[45] -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文件,涉及未公开信息应报告交易所并公告[46] 内部控制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内部控制制度[47] 内部审计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47] 违规处理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应检查制度并处分责任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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