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600333) -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审计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 由五名董事组成,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4]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超六年[5] 会议相关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6] - 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7]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十年[7] 财务审核与评估 -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评估报告[10] 内部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立即直接报告[11] -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项和资金往来情况[12] 问题处理与追责 - 可要求公司自查、内审机构调查,必要时聘第三方,费用公司承担[12] - 存在内控重大缺陷督促整改与内部追责[13] 职权行使 -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主要职权[13] - 监督董事、高管,可要求提交执行职务报告[15] 股东会相关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书面反馈[14] - 董事会同意5日内发通知,提议后2个月内召开[15] - 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交易所备案[15] 诉讼相关 - 有权接受特定股东请求提起诉讼[16] 实施细则 - 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