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芯股份(6886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灿芯股份灿芯股份(SH:688691)2025-10-29 09:33

资金支取与协议管理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4]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置换[15]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6]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5]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 协议提前终止,2周内签新协议,2个交易日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9] 超募资金使用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7] - 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补流,额度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意见并披露[18]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18]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提交后2个交易日公告,年度审计需鉴证报告[28]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并披露[22]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属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4] - 拟变更或转让置换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25] 保荐机构职责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需股东会审议[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