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主体与原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股东等多类主体[5] - 需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6] 披露文件与时间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发行相关文件[16]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1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5] 业绩预告与修正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7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24]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时需披露业绩预告[24] - 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披露的数据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32] 审议与决策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担保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33][36]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形需及时披露[32]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等重大风险事项需及时披露[39]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及时披露[42] 异常情况处理 -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存在问题未按时整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规定停牌与复牌[26] - 公司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4] - 公司股票严重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46] 内部管理与责任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49] - 董事等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51]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可给予处分、要求赔偿,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73]
凯淳股份(30100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