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2] - 可为特定条件单位担保,被担保人需偿债能力强、信用资质好[6] 审批要求 - 董事会审批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1] - 为两类控股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额度[13] 信息披露 - 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若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应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 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16]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 合同管理 - 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必要时交法律顾问审阅[13] - 对外担保经批准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合同[14] 其他规定 - 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完善法律手续[16] - 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办理担保手续等[18] - 法律顾问负责起草或审查担保文件、处理法律纠纷等[18]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资料,定期与银行等核对[19] - 根据风险大小和情节轻重对有过错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6] - 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责任[26] - 经办人员等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6] - 经办人员等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26] - 经办人员等擅自决定使公司承担无需承担的责任,公司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26] - 本制度“以上”“超过”均含本数[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不一致时以其规定为准[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28]
海顺新材(300501) -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