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需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占公司相应数据50%以上,或产生利润等超规定金额且占比达50%以上需审议[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需审议[1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多种担保情形需审议[11]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4]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5] 自行召集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6][17] 临时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2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0]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2] 延期与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0]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1] 计票与监票 - 股东会表决前应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33]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6]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股东会决议[37]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0] - 特别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0]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45]
赛科希德(688338)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