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68833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担保”交易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披露[5] - 七种情形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四)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6][8] - 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6] - 为关联人担保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等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担保额度管理 - 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两类控股子公司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13] - 向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需满足三个条件,调剂时披露[13] 其他规定 - 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9]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20] - 董事会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披露结果[23] - 审计委员会持续关注公司担保事项并监督评估内部控制[24]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关注公司违规担保行为[24] - 关联人不偿还担保债务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措施[26][27]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造成损失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27] 制度说明 - 制度“以上”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29]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