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68833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协议终止需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9]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6]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6] 项目变更规定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决议[30] 资金支出审核 - 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支出需经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核,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3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资金情况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5] 资金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5]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等报告结论性意见[35] 制度生效修改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