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 -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联盛化学联盛化学(SZ:301212)2025-10-29 07:57

资金支取与协议签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4]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处理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应为安全性高的产品[15] 资金存放与使用限制 - 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10]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8]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项目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4]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24]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5] 审计与报告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核[25] - 应在专项报告披露鉴证和核查结论[25]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违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及赔偿要求[28]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0] 制度解释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