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 -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联盛化学联盛化学(SZ:301212)2025-10-29 07:57

对外投资审批 - 对外投资达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标准之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5] - 达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之一,提交股东会审议[6] - 仅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股东会审议程序[8]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由总经理审议批准[8] 特殊投资规定 -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不得将审批权授予个人或经营管理层[9] - 证券投资实施联合控制制度,至少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16] 投资操作要求 - 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9] -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按单个方向交易涉及指标较高者计算[10] -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审批规定[11] -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制度履行审批程序[12] 理财相关要求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资金进展及安全状况[17] - 公司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17] 投资流程管理 - 公司批准对外投资实施方案需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及责任人员,变更需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17] - 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19] - 公司可向被投资企业派出人员,并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19] - 公司回收或转让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相同[21]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部门配合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外投资活动,发现内控缺陷督促整改[24] 责任承担 -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等因过失造成投资重大损失或擅自越权审批应承担责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