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 -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联盛化学联盛化学(SZ:301212)2025-10-29 07:57

担保审批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文件[2]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需提供反担保[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批,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对股东等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9][1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0] 反担保及展期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以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程序和披露义务,为自身债务担保提供反担保除外[14] - 公司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4]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4] - 公司在年报中专项说明累计和当期担保及制度执行情况[16] - 公司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追究人员责任[18] 合同管理 - 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担保合同,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14]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资料,定期核对,发现异常合同及时报告[16] 担保监督 - 公司应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债务到期督促偿债,未履行及时补救[16] 责任追究 - 个人未经授权签订担保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追究责任[18] - 经办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担责并造成损失,公司要求赔偿[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