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化学(301212) -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联盛化学联盛化学(SZ:301212)2025-10-29 07:57

选聘流程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3] -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等[10]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6] 评价要素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8] 审计费用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说明相关情况[10] 监督报告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职及自身监督情况报告[5] 特殊情形 - 公司应关注连续两年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5]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需谨慎[5] 服务期限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11]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服务期限应合并计算,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两年[12] 选聘方式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6] 续聘规定 - 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续聘,可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7]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2] 文件保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13] 监督检查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8] 违规处理 -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若有违规且情节严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19]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过半数”不含本数[21]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1]